为进一步完善兴国县红色旅游景点门票的管理,实现方便游客、利于组团、确保管理规范有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门票收费标准:将军园(含将军馆、苏区干部好作风陈列馆、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陈列室)30元、烈士陵园20元、潋江书院5元、长岗乡调查纪念馆5元。统一参观上述景点者可购通票,票价为:40元。
二、门票分通票和分点门票两种。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县财政局统一管理,门票收入进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门票由县旅游局统一到县财政局领购、核销。门票收入当天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县旅游局每月向财政报结一次。执行新收费标准后,各景点原用门票一律作废,也不得自行印制销售门票。
四、门票优惠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
1、本县或上级在兴国举行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组织的参观游览凭县委办、政府办出具书面通知免费参观。四套班子的客人,由所在班子办公室出具书面通知免费入景点参观游览。
2、现役军人、离退休军人和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各级新闻单位记者凭记者证免费进入景点参观游览。
3、本县70岁以上的老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凭有效证明、党团组织活动凭单位介绍信,中小学在校学生组队凭学校有效证明免费进入参观。
4、本县各部门(单位)因自身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或革命传统教育集中活动组织人员到景点参观,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并持本人有效证件免费进入。
5、本县各部门(单位)接待的客人,需到景点参观游览的,实行对口接待,凭“两办”证明,享受8折优惠,各景点不得擅自打折。提倡将客人介绍到本县旅行社安排参观游览。
6、各景点必须对免费、优惠参观旅游人员、团队进行登记。
五、加强对门票领购、销售、报结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1、 各景点应安排一名门票专管员,负责门票的领购、销售、结报工作,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为门票领结日。门票核销时做到款清票核,严禁挪用、滞留门票款。
2、严禁收款不给门票或不给足票,不按规定免票或打折优惠。违者对当事人和责任人报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财政、物价、旅游等部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在各景点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设立门票收费标准、免费参观游览及优惠规定标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确保门票管理规范有序。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