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
一、旅行社的类别: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三、旅行社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1)设立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
(2)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四、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具体条件:
(1)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①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
②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3名;
③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2)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①足够的营业用房;
②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③业务用汽车等。
五、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具体条件:
(1)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①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
②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1名;
③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2)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①足够的营业用房;
②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六、旅行社设立的审批程序:
1、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设立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和原则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江西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程序
一、星级评定的范围和年限
1、凡在江西省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饭店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由预备星级申请转为正式星级、改造后由较低级星级申请升为较高星级,经相应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者,可享有该星级及其标志的五年使用权。五年期满,饭店须重新申请相应星级。
2、正式开业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经相应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检查考核后,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者,最多可享有该预备星级及其标志的一年使用权。
二、星级评定的程序和规程
1、申请星级的旅游饭店,应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星级评定机构提供不涉及本饭店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
2、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评定星级的《申请报告》、《员工手册》、《管理制度》;
(2)自查自评情况说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食品卫生许可证;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规程:
(1)省有关部门所属饭店申报旅游星级饭店直接向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申请;
(2)已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设区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内申请三星级的饭店进行明查暗访后,向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书面申请实施暗访;暗访结束后,由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暗访结果书面通报有关设区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并由其进行评审和批复;
(3)已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设区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内申请四星级的饭店进行初检后,向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书面推荐,并报检评材料;
(4)非“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设区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所辖区内申请三星级的饭店的推荐工作;
(5)已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县级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内申请三星级的饭店,由其会同设区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书面联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