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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游客购物旅行社须赔违约金
加入时间:2011-08-21  点击:356次

  从有关部门获悉,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已于3月20日正式公布实施。业内人士指出,示范文本的出台意味着,旅行社此后出现强制购物行为后必须向游客赔偿违约金。

  被强迫购物可获旅游总费20%违约金

  “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能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游客对旅程心中有数。”3月23日,省旅游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示范文本如是说。该文本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如要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必须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如果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游客将每次获得旅游费用总额的10%的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在约定购物点购到假货,旅行社先“买单”

  以往,游客之所以不愿意在指定购物点购物,主要原因是在购物点容易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示范文本出台后,旅行社将会慎重选择约定购物点,因为一旦游客在约定购物点买到假货,并在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那么,该组团社应先行赔付。除此之外,以后旅行社如在行程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将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至20%的违约金;在境外擅自停止对游客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

  游客违约退团也须支付损失费

  省旅游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示范文本的出台,不仅将对我省旅行社行业起到规范管理作用,同时也将对某些游客不负责的出游行为起到约束作用,这样既兼顾了游客的利益,也保障了旅游市场的正常健康有序。

  据了解,该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游客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30日)提出退团的,也应当按照距离出发前日期的长短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至90%的业务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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