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旅游宣传促销行为,提高旅游促销效果,扩大旅游客源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宣传促销的统筹和管理。
第三条 旅游宣传促销应当坚持合法、真实、统一口径、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旅游宣传促销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旅游资源和产品的宣传促销活动,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本市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景区景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定点单位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力口全市统一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及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单独举办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应于举办前三十天将其推介活动的基本情况、宣传主题及主要广告用语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七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共媒体或其它形式,对其旅游产品和服务设施等发布旅游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广告应准确标明发布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许可证号码。
(三)广告中不得有诋毁其它旅游经营者的内容和损害商业信誉的文字;
(四)广告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格;
(五)广告符合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
第十条 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旅游业务广告。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不得以任何“回扣”方式进行促销。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由工商、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趴《旅行社管理条例趴《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趴《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